唐代律法嚴懲食物造假者致他人死亡處絞刑
周代《禮記》就記載了當時對食品交易的規定:嚴禁未成熟的果實進入市場。孔子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系統提出食品安全理念的人。他在《論語·鄉黨》中談到了“十三不食”原則,“糧食陳舊和變味了,魚和肉腐爛了,都不能吃。食物的顏色變了,不能吃。氣味變了,不能吃。烹調不當,不能吃。不新鮮的東西,不能吃……”至漢朝的《二年律令》為此明確規定:肉類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者,應儘快焚毀,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。唐代法典《唐律疏議》中明文規定:凡是故意以有毒的肉贈送他人或者出售,從而造成他人中毒的,判處一年徒刑;造成中毒身亡的,判處絞刑;到《宋刑統》規定,如果賣肉者無意中將變質的肉賣出,導致買肉者食用后中毒,剩下的肉要迅速焚毀,如果不按規定焚毀,則杖打九十。如果賣肉者明明知道肉已經變質,還要賣給他人,則流放一年;致他人死亡的,要處以絞刑。
賈村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