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售假致人死商家將領絞刑

唐朝售假致人死商家將領絞刑

唐朝售假致人死商家將領絞刑

民以食為天,打擊毒假食品,不獨為當下熱門話題,古代政府不僅重視,而且創造的經驗也值得借鑒。

周代是中國最早向有毒食品宣戰的王朝。那時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直接採摘、捕撈為主的初級農產品,而且囿於技術落後及交通不便,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也不多,但也存在因採摘的食品不成熟而導致食物中毒的事件發生,所以,周代對“農產品成熟度”十分關注,對此也出台了相關規定。

周代:

嚴禁未成熟果實入市

據《禮記》記載,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為:“五穀不時,果實未熟,不粥於市。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,周代嚴禁未成熟果實進入市場,以防止引起食物中毒。這一規定大概是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。此外,為防止商販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,同時也保證動物的成熟度。周代規定:“禽獸魚鱉不中殺,不粥於市。”即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,不得在市場上出售。由此可見,周代時人們就懂得保護生態,以獲取更多食物。

漢唐時期,商品經濟的發展,食品交易活動非常頻繁,交易品種空前豐富,這給打擊有毒甚至以次充好食品提出了嚴峻挑戰。為杜絕有毒食品流入市場,國家在法律上作出相應的規定。漢朝就出台法律規定:肉類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者,應儘快焚毀變質食品,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。

唐朝:

知肉有毒不焚毀要受罰

到了唐朝,重拳打擊更加規範,唐代法律根據有毒食品出現的不同情況,規定了各自不同的處罰方法。《唐律疏議》規定:“脯肉有毒,曾經病人,有餘者速焚之,違者杖九十;若故與人食並出賣,令人病者,徒一年,以故致死者絞,即人自食致死者,從過失殺人法。盜而食者,不坐。”從《唐律疏議》的規定可以看到,在唐代,知脯肉有毒不速焚構成刑事犯罪分為兩種情況,處罰也不相同: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時,食品的所有者應當立刻焚毀所剩變質食品,以去後患,否則杖九十。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毀,致人中毒,須視情節及後果加以科罰。具體說,凡主觀故意並導致人中毒的,判處食品所有者徒刑一年;使人中毒身亡者,要被判處死刑;食品所有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,他人誤食用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的,食品所有者以過失殺人論罪或者賠錢免死;他人竊盜而食致中毒身亡者,食品所有者不負責任,但須杖九十。

不僅如此,如以加害為目的,提供有毒食品給父母孩子吃,則對食品所有者的處罰,就不得援引食品安全管理法,而要按照刑法以謀殺罪論處。由此可見,唐代法律對毒品所有者的各類情況,均作出了具體規定,讓毒品所有者無孔可鑽。

不僅如此,唐代還向以次充好的假食、藥品宣戰,也就是當下說的“打假”。當時,唐代市場出現最多的是假酒(往酒中摻水),未敢故意損人健康。即使如此,唐朝也迅速出台規定予以打擊:第一,銷售假食品、藥品致人生病者,判處有期徒刑一年;第二,銷售假食品、藥品致人死亡,商家將被判處死刑(絞刑);第三,在不知情的情況下,吃了假食品、藥品而死亡,食品所有者要按過失殺人罪論處。

宋代:

有商家“雞塞沙,魚肉注水”

到了宋代,城市化速度加快,市場經濟繁榮,東京汴梁和洛陽的飲食業空前繁榮,《東京夢華錄》、《清明上河圖》、《水滸傳》中都有反映。書中共提到一百多家店鋪,其中專門的酒樓、食店、肉行、餅店、魚行、饅頭店、麵店、煎餅店、果子行等就佔半數以上,同時出現了如米市、肉市、菜市、鮮魚行、魚行、南豬行、北豬行、蟹行、青果團、柑子團、鯗團等行業。

商品市場的繁榮,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問題。商販們經營的點心、乾果、下酒菜等品種十分豐富,利潤空間也大,漸漸地,有人開始弄虛作假,坑害顧客,他們慣用的手法是“雞塞沙,鵝、羊吹氣,魚肉注水”等。

宋朝除了跟唐朝一樣,嚴厲打擊毒假食品、藥品外,還比唐朝更高一籌,推出了一項值得當下借鑒的新舉措——高度重視發揮行業協會在食品、藥品質量管理上的自律作用,這個行業協會不僅協助打擊“有毒食、藥品”,而且對食、藥品摻假、以次充好的假食、藥品承擔責任。北宋也因此成為史上最早讓商人們成立行會的朝代。

北宋規定按行業登記,經營者名單入冊,以互相約束和監督,其實就是“連坐”。食、藥品質量也由各個行會把關,行業協會會長(當時叫“行首”、“行頭”、“行老”)是“法定擔保人”,負責評定商品成色和價格,出了問題,會長還要承擔後果。

宋朝之後,歷代仍重視食、藥品安全。明清時期的食、藥品管理更精細,法規更嚴謹,對違法商販依情節輕重,比照殺人、傷人等罪來處理,其中不乏被斬首者;即使無意使顧客食物中毒,後果嚴重的也難免一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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