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城管”源於周朝唐代“宮市”多禍害百姓
其實城管並非現代社會產物,早在周代就已出現,《莊子·知北游》記載:“正獲之問於監市履豨也,每下愈況。”“監市”的職能就相當於今天的城管。
隨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,人口增多,而隨之帶來的問題也不少,原來只靠政府治安部門管理城市就行了,但後來由於人手少,又有人員編製的限制,這樣下去肯定不利於城市發展,那就得增加人手了。於是,監市應運而生。
古代的監市並不是正式在編人員,而是由政府從民間挑選組建,屬於外聘人員,相當於現代的協管員。組建期間監市的薪水由衙門發放。
工作職能是對整個城市進行日常管理,誰進行了違規經營,比如破牆開店的、沒在指定地點經營的,都要依法取締,監督小商小販的合法經營是最重要的工作之一。無疑,這曾對城市管理髮揮了很重要的作用。
到了唐代,城市規模擴大,都城長安還成為當時全球第一大城市,政府愈加重視城管了。《舊唐書》有載:“監市踐於衙,理市治序。”監市執法範圍也較廣,不僅管理集市秩序,還兼有現代工商、稅務、治安等部門的職能。
唐代還制定了比較規範的城管法律條文,《唐律》規定:“距府十丈無市,商於舍外半丈,監市職治之。”即做買賣需在官衙十丈、民房半丈外,並由監市管理。
如果“諸侵巷街、阡陌者,杖七十;若種植墾食者,笞五十。各令復故。”即凡是侵佔街道、栽種植物者,都要處以仗笞之刑,還得限期整改,恢復侵佔前的原貌。
而對擾亂城市秩序者,處罰則更嚴厲:“諸在市及人眾中,故相驚動、令擾亂者,杖八十;以故傷人,減故殺傷一等;因失財物者,坐贓論。”即引起集市騷亂,從而致人傷亡或財物丟失者,均處嚴厲的刑罰。
傳至宋代,城市經濟進一步發展,監市職能也進一步擴大。例如店鋪設在何處,怎麼開辦等都要向監市申請,經審核發給憑證後方能開辦。
在古代典籍中,監市禍害百姓的記載不多,比較突出的卻是唐代的“宮市”欺市擾民。
白居易的《賣炭翁》里就描繪了“宮市”的醜惡嘴臉:“手把文書口稱敕,回車叱牛牽向北。一車炭,千餘斤,宮使驅將惜不得。半匹紅綃一丈綾,系向牛頭充炭直。”
名為採購,實際上就是打劫,“半匹紅綃一丈綾”,沒說不給錢,象徵性地意思一下就算了。這不是欺行霸市,也不算強買強賣,根本就等於明搶。
這恰如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所說:“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,要防止濫用權力,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。”仔細想來,此言着實不虛。(羊城晚報劉亮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