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宋皇帝18個月一次大赦囚犯坐牢很少坐滿兩年
中國古代封建帝王掌握子民的生殺予奪大權,常以施恩為名赦免犯人。如在皇帝登基、皇帝駕崩、更換年號、皇帝生兒子、立皇后、立太子、皇帝打了大勝仗等情況下,常頒布赦令。天下大亂或者自然災害,也會大赦,因為自然災害的時候,民不聊生,犯罪現象就會增多,所以皇帝就大赦天下。也有一些情況正好倒過來,大豐收,經濟形勢很好,皇帝一高興,也宣布大赦,來緩解社會矛盾。
根據史料記載,大赦這個風氣是從漢朝開始的,到了唐朝和宋朝更不得了,天下大赦的頻率相當之高,大概平均18個月,皇帝就要來一次大赦天下。所以,唐朝的徒刑,規定最高只有三年,也有道理,平均18個月就會有一次大赦,判罪犯坐三年牢,實際上沒有意義的。由於唐宋時代都是一年半左右就大赦一次,所以唐宋囚犯坐牢很少有能坐滿兩年的。
到了元代,大赦的頻率就有所下降,大概就是平均二三年來一次,還是比較頻繁的。到了明朝就大幅度降下來了,大約是平均五年多才來一次大赦,然後到了清朝,大赦就越來越少,平均14年多才會大赦一次。而且清朝一般採取的大赦是打了折扣的,不是把罪犯的罪行全部赦免,而是給予普遍的減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