古代嚴懲食品造假者:唐代最高可判處絞刑

古代嚴懲食品造假者:唐代最高可判處絞刑

古代嚴懲食品造假者:唐代最高可判處絞刑

民以食為天,食品作為人類生存的基本,一直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。自古到今,豐衣足食一直是國家和人民的理想,國家不僅通過各種方式鼓勵生產,也對食品的流通和管理採取了相應措施。

周代果實未成熟嚴禁入市場

古代商品經濟雖然不斷發展進步,但食品保鮮和儲存技術並不發達,大多數蔬菜、水果、生鮮受到時令和地域的限制,流通不廣泛,利潤也有限,因此利用食品投機牟利的案件很少。

儘管如此,考慮到食品安全關係重大,國家仍然作出特別規定。《禮記》記載了周代對食品交易的規定,這大概是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市場管理的記錄:“五穀不時,果實未熟,不粥於市”。

這裡所說的“不時”,意思是未成熟。可見為了保證食品安全,防止未成熟的果實引起食物中毒,從周代開始,國家就嚴禁它們進入流通市場。

而且,為了杜絕商販們為牟利而濫殺禽獸魚鱉,國家還規定,不在狩獵季節和狩獵範圍的禽獸魚鱉也不得在市場上出售。

周代的食品交易內容,大致還是以直接採摘、捕撈的初級農產品為主,因此主要關心的是它們的成熟度。

唐代有毒食品致人死亡所有者被判處絞刑

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,食品交易的品種越來越豐富。

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利潤,在商品中做手腳,最常見的是酒家在酒中摻水,嚴重時甚至以水代酒。不過,雖然投機活動並不少見,但危害到人身安全的例子卻不多,大多奸商只是在分量和質量上打折扣。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法商人為了盈利,昧着良心出售有害食品,為此法律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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