周朝已有婚書宋朝時要書寫祖宗三代名號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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古人的婚書

我們現在看到的最早的婚書,是敦煌文獻中的唐代婚書。這份婚書分正書和別紙,正書是男方家庭請求婚姻的通婚書和女方家庭允諾的答婚書,內容多為虛話套話客氣話;別紙才是婚書的主體,分別記錄了男女雙方各自的真實情況。婚書一旦締結,既得到民間的認可,也具有了法律效力。

但在生活中,毀約的事還是常常發生的。凌濛初《拍案驚奇》第十卷《韓秀才乘亂聘嬌妻,吳太守憐才主姻簿》里就講到了一個毀約的故事。金朝奉將女兒許聘給秀才韓師愈后,又嫌韓師愈家庭貧寒而欲毀婚。韓師愈萬般無奈之下,只好請求郡太守明斷。太守便以婚書可查,聘禮已收,證據確鑿為由,將金家女兒斷給了韓師愈。

上面這個事例,讓我們看到了古代婚書的嚴肅性和飽含的法律效力,但也暴露了女方在古代婚姻中所處的不利地位。婚書一旦訂立,女方就沒有了毀約權。唐代法律明確規定:“女方僅僅毀約而沒有許婚他人,官府要杖責女方六十大板,依然維護原來婚約;解除婚約而且別許他人的,要杖責一百;如果女方別許他人且已經成婚者,得服一年半勞役。”但男方要想解除婚約,只要提請官府,放棄聘禮就行了。這也算有點經濟損失,不需要負什麼法律責任。這就是男女雙方解除婚約的不同點。從此也可以看出我國古代女人地位之低下。

婚書在我國的歷史是非常悠久的,肯定不是從唐朝才開始的。《周禮》中就有管理婚姻事務的“媒氏”負責頒發婚書的記載,說明周朝就已經有婚書出現了。當時的婚書是寫在竹簡或木櫝上,男女雙方各執一半,作為婚姻的憑證和依據。南宋孟元老《東京夢華錄·娶婦》中對婚書的記載已經非常詳細了。“凡娶媳婦,先起草帖子,兩家允許,然後起細帖子,序三代名諱,議親人有服親田產官職之類”。婚書依照男左女右格式,分別寫上男女姓名、生辰八字、籍貫以及祖宗三代名號等。可見古人對婚書是非常重視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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